主要职责

市纪委与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市委全面负责。市监察局仍属于政府序列,接受市政府领导。

1、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纪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及其负责人、公务员、任命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布告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场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指导督促下级纪检、监察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政府及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任命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从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本市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7、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依据上级党委、纪委作出的有关规定,拟定具体的政策规定和提出建议。

8、负责为本级组织部门选拔、调整基层党委、政府或同级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提出审核意见;会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场)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街道办事处、镇(场)纪委书记和市直机关纪检组长人选;组织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9、负责市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干部管理和工作考核。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打 印 ] [ 纠 错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