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应城市纪委文件
应纪发[2010]12号
中共应城市纪委 应城市监察局
转发《关于在全省各县(市、区)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标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纪工委,镇(场)党委、纪委,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省纪委《关于在全省各县(市、区)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标识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应城市纪委
应城市监察局
关于在全省各县(市、区)机关、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标识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的实施意见》(鄂发〔2009〕30号文件)关于“试行公务用车标识制”的要求。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便于社会监督,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全省各县(市、区)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标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全省各县(市、区)机关(包括党委及其所属部门、人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垂直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公、检、法、司等单位已喷涂明显标识的执法车辆,可不张贴标识,但应报所在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备案。条件具备的市州可扩大适用范围。
二、工作步骤
(一)清理登记。县(市、区)各机关单位、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公务车辆的清理登记,并汇总列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
(二)专班核查。各市州纪委监察局要会同政府采购办、车辆管理所等单位组成专班,对各单位公车登记情况进行核查。
(三)印制标识。公车标识由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负责统一印制,为15×
(四)组织实施。各单位负责公车标识的张贴工作。张贴工作于9月底统一进行。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督办落实。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张贴标识。标识应置于公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下角醒目位置。各单位要对所属的车辆随时进行检查,发现公车标识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说明情况,申请补领张贴。统一张贴工作结束后新购公车应在交管部门上牌后3日内申领张贴。
(二)严格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驾驶。公车必须定点停放,严禁公车违章乱停放。各单位公车运行费用情况应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
(三)明确监管责任。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负有加强公车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各单位分管机关的领导为执行公车标识制度第一责任人,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管督办。各单位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强化对公车驾驶员的教育。驾驶员负有正确张贴、有效维护公车标识牌的责任。各市州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本地区推行公车标识制度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对违反公车标识制度的处理。公安交警发现贴有标识的公车违章,应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要在当年12月底前将所有公车违章情况汇总后书面报送所在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四)强化监督检查。通过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广大干部群众对违反公车标识和公车管理使用规定的监督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五)严查违纪违规行为。凡不按规定张贴标识、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撕毁标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凡违反规定将公车停放在不适当场所,一经发现并查实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党员领导干部私驾公车,一经发现并查实的,按鄂纪发〔2009〕15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凡违反公车标识制度管理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纪委监察局要将违反公车标识制度的处理情况及时报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备案。
中共湖北省纪委
湖北省监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