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党校[2009]25号
关于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在党校培训学习期间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委,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党委: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联合制定了《关于党员干部在党校学习培训期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党员干部在党校学习培训期间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员干部在党校学习培训期间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纪发[1997]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校和参加党校培训学习的党员干部(以下简称学员)。
第三条 学员应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廉洁自律规定,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要求自己。
第四条 学员应认真学习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和警示教育,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报告会等活动。
第五条 建立承诺制。学员入学后,要与党校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应包括:不接受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参加“带彩”娱乐活动;不用公款相互宴请;不私家公车等。
第六条 建立公示制。学员应坚持在学校餐厅刷卡进餐,禁止用公款相互宴请。党校每月对学员在校就餐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条 学员所在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制止本地本单位人员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礼节性”的看望、送礼和宴请。参加培训的学员要自觉谢绝宴请和拒收礼金礼品。
第八条 学员一般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请假。
第九条 建立健全来访登记制度。对探访学员人员实行门卫登记制度。除星期天、星期一、星期五接送学员的车辆短暂停留外,校内不得停留培训人员公务用车。
第十条 实行述廉制。各级党校应把廉洁自律情况列入学员党性分析内容,学员在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及在校或班、组进行党性分析时,应将遵守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开展对照检查,进行述廉。述廉情况与评选优秀学员挂钩,记入学员档案。
第十一条 学员毕业时,要认真填写廉洁自律登记表,此表随学员鉴定表一同存入学员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学员在党校期间,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到举报,一经查实,要依据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加强学员廉洁自律巡视工作,省、市、县纪委应分别在同级党校设立学员廉洁自律巡视室和举报箱。并会同党校对学员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巡视督察。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办公室 2009年4月20日印制